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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運動禁藥條例修訂 – 有關退役運動員復出參加國際比賽
2013-09-18

為釐清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運動禁藥條例(條例)第5.6.2條的潛在灰色地帶,適用於退役運動復出參加國際比賽的相關規例已經修訂,並即時生效。

條例5.6.2及其他運動禁藥管制機構之類似條文要求退役運動員須於復出比賽前(3至12個月不等)事先知會有關機構。此舉是為了防止有運動員作弊,假借退休以避過藥檢監測,但旋即復出參賽,這樣對其他恆常接受藥檢監測的運動員甚為不公。

概括而言,修訂後之條例要求任何退役後復出參加國際賽事的運動員必須事先知會有關監管機構。如某運動員既受國際體育聯會條例監管、亦曾是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藥檢名單上的運動員,則該運動員須符合國際體育聯會或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及提交行蹤資料的期限要求,以較嚴格者為準。如某運動員不受國際體育聯會條例監管,但曾被列入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之藥檢名單,則該運動員須符合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及於復賽前3個月提交行蹤資料。

下載 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 – 運動禁藥管制規條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