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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 – 運動禁藥管制規條」的修訂
2012-05-29

為配合體育環境與時並進的需要,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的運動禁藥條例(條例)已經作出修訂,並即時生效。對條例作出的建議修訂包括:

  1. 打算復出參加非國際賽事的已退役運動員,無須再在復賽前提交行蹤資料;
  2. 如有關人士打算復出國際賽事,則須要根據有關國際體育聯會所訂的相關規例,在賽事舉行3至12個月前,提交行蹤資料;
  3. 「藥檢登錄名單」一詞由其他更合適的詞句取代。

經修訂的運動禁藥條例獲得世界運動禁藥機構確認其符合世界運動禁藥法規的要求。經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同意採納後,新修訂於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於2012年 5月29日的常務會議中亦獲得通過。

下載 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 – 運動禁藥管制規條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