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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利用運動禁藥或方法治療傷病的運動員,必須申請治療用藥豁免。本文描述有關規定和條例,與及申請的程序。
治療用藥豁免的批核資格:
運動員在以下情況,可獲批核治療用藥豁免:-
- 如有關運動員不採用該運動禁藥或方法,健康將受明顯負面影響
- 該運動禁藥或方法並不會額外提高運動員的表現
- 除了該運動禁藥或方法,沒有適用的替代藥物或方法,可用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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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應申請治療用藥豁免?
運動員需在使用任何運動禁藥或方法前,獲得有效的治療用藥豁免。
運動員應在醫生按病情需要,處方運動禁藥或方法後,盡快申請,並在需要行使豁免(如參加比賽)的最少三十天前申請(有的情況更需要在六十天前申請)。 除下列各項,運動員將不獲考慮補辦治療用藥豁免:
- 當時有必要進行緊急治療,或用於急性疾病,或
- 特殊情況下,運動員沒有充足時間或機會在藥檢前遞交申請,或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沒有充足時間或機會處理申請
注意: 就只在賽內被禁的物質而言,運動員需確保賽前有足夠時間讓物質自體內清除。尿液排泄率因人而異,因此難以制定指引說明比賽前停用有關物質的日數。再者,停 止使用藥物有可能對健康構成負面影響,因此停用前必須徵詢醫生意見,全面了解涉及風險。運動員服用運動禁藥唯一絕對安全、毋需面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風 險的方法,就是服用運動禁藥或使用違禁方法前,先獲得治療用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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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要提供些甚麼?
申請時應提供已填妥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連同所有有關文件(如詳盡的醫療記錄、所有相關檢查結果、實驗室檢查和造影檢查)。 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應由一位合資格的醫生填寫,證明有關運動禁藥或違禁方法,對治療申請運動員的傷患為必需。在一般情況下,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需由處方運動禁藥或違禁方法的醫生,代相關運動員填寫。
運動員可自國際聯會或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索取適用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 (見附錄: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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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該向哪機構遞交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視乎運動員的情形而定。 所有獲有關國際聯會或賽事主辦單位批准治療用藥豁免的香港運動員,應通知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有關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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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作決定的醫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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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 31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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